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2001年4月18日 国质检函〔200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根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办理行政执法证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符合《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
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当的学历,或从事本专业、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三)参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经行政执法证考试合格。”规定的公务员,方准予办理行政执法证。
二、凡需办理行政执法证的公务员,应填写《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总局委托各直属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三、各直属局负责本局及本辖区内各分支机构行政执法证的制作、发放工作,并汇总上报《办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申请表》(附件一)。
四、行政执法证式样与工作证基本相同,规格为8.5cm×5.5cm,封皮颜色为深蓝色,行政执法证证号应与本人工作证号相同,请各直属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附件二)自行制作,加贴2寸正面免冠照片(要求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并在照片左下角加盖本局证件专用章。
附件:一、《办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二、行政执法证式样
附件一: 办理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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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执法部门 │执法证号│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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