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对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予以授权的通知
(2001年4月27日 国质检函〔2001〕19号)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鉴于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已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对其粮食检验能力的认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对你局在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基础上筹建的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粮食质检中心”)予以授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发文之日起,国家粮食质检中心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开展的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导。
2.授权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审查认可授权、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在收到本通知后二个月内到我局领取。
3.国家粮食质检中心应抓好自身建设,加强管理,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粮食质检中心授权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
附件: 国家粮食质检中心授权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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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国家质检中心名称│ 承担单位 │地点│ 证书号 │授权的主要┃
┃号│ │ │ │国质监认字│检验产品范┃
┃ │ │ │ │( )号│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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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粮食质量监督│大连市产品质量监│大连│232 │粮食及其 ┃
┃ │检验中心 │督检验所 │ │ │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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