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的目的是向学生家长介绍其开办学生保险业务的服务内容,其行为符合《
广告法》第
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你局依照《
广告法》及《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利用书信形式发布散页印刷品广告”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