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34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利用书信形式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事人通过学校向学生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的目的是向学生家长介绍其开办学生保险业务的服务内容,其行为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你局依照《广告法》及《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利用书信形式发布散页印刷品广告”的意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