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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有独资公司
 及其子公司设立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33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下设全资子公司是否需有关部门批准的请示》(大工商发〔2001〕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只有自身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方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设立登记时,除应提交其母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批准文件外,不需提交该子公司设立登记的批准文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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