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货代公司可凭“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办理向境内船代公司划转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手续;货代公司和船代公司可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办理向境内的船运公司或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划转国际海运运费和相关费用手续。货代公司及船代公司均不得购汇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和相关费用。
四、船运公司向境外支付国际运输项下的港口费用、燃料费等运输相关费用时,应当凭发票或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不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可开立国际海运专用外汇账户。
六、货代公司和船代公司开立的国际海运专用外汇账户,其收入范围为境内货主、货代公司、船代公司支付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向境内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划转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七、船运公司开立的国际海运专用外汇账户,收入范围为境内货主、货代公司、船代公司支付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以及来源于境外的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支付港口费用、燃料费等相关费用。
八、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开立国际海运专用外汇账户,按照《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二章相关规定办理。
九、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开立国际海运专用外汇账户时,由外汇局按照上年度月平均用汇量的3倍核定账户的最高限额,并在《外汇账户使用证》注明。对于新设立的货代公司、船代公司、船运公司可以比照同等规模的同类企业核定账户最高限额。外汇局按年度对账户最高限额进行调整。
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最高限额核定按照《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其他规定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