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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公告指引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情况的社会监督,确保不留隐患,信托投资公司在重新登记前,都要向社会公告。
  拟合并保留的公司,公告格式参见格式一。
  单独保留的公司,公告格式参见格式二。

  格式一:     合并保留信托投资公司公告的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公告

  我公司将与××公司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对本公司债务安排的异议的单位、个人,请在公告之日起九十天内与我公司联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吸收个人债务。在重新登记前,我公司将全额偿付自然人债务本金和合法利息。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将与××共同组建新的证券公司(或入股××证券公司),其债权债务由新(入股)的证券公司承继。
  公司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特此公告。

                            ××信托投资公司
                           二00一年 月 日
  格式二:     单独保留信托投资公司公告的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公告

  根据国家关于整顿、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将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重新登记,重新登记不影响我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对本公司债务安排有异议的单位、个人,请与我公司联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吸收个人债务。在重新登记前,我公司将全额偿付自然人债务本金和合法利息。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将与××共同组建新的证券公司(或入股××证券公司),其债权债务由新(入股)的证券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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