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人员酬金标准按项目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为降低单项竞赛费用支出,在保证竞赛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应就近选派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伙食费支出的管理:
一、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可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费标准规定的通知》〔(85)体计计字464号〕中的实物标准,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按照承办单位所在省市的优秀运动队伙食标准上浮30%-50%。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二、各代表队工作人员伙食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商主办单位制定。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三、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在伙食标准之外另列支“伙食补助费”,费用由组委会支付,不得向参赛队收取。
第二十条 住宿费支出的管理:
一、各代表队在编人员在竞赛期间的住宿费由组委会支付。
二、各代表队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代表队自理。
三、制定住宿标准既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又要保证运动队休息、安全、卫生。
第二十一条 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兴奋剂检测费用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委会应积极配合检测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不在大会食宿的当地工作人员可发给一定的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工作人员伙食标准,具体标准由组委会自定。凡在大会食宿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领取任何补助费。
补助费的支出要严格控制发放人数,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组委会财务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作出财务决算,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后报省体委财务部门和主办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单项竞赛结束后,竞赛资金结余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属于承办单位的部分要全部转入承办单位事业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办赛的结余资金另设“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