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货船(包括客滚船)原则上不得装运危险货物。确需装运时,严格按《客货船装运危险货物限额表》的要求装运,并经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木质船、水泥船、简陋运输船装运危险货物,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从港区出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在货物装船3天前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呈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单证,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装船手续。
第九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水上作业点,应经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范的要求划定安全作业区,配备消防、照明、通讯、防护等设备,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和应急防范措施。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应通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具。
船舶装卸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作业各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尽快报告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十二条 危险货物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应经过危险货物知识和有关管理规定的培训,并经湛江海事局考核发证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申报工作。
第九十三条 散装运输液态危险化学品船、散装液化气体船应遵守湛江海事局的有关规定。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开航前应对本船的安全、救生、消防等设备、货物装载情况进行检查,经船长确认后报湛江海事行政部门备查。
第八章 救助、打捞清除与水上水下作业
第九十四条 船舶、设施在管辖海域内遇险或发生海难需要救助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以最迅速的方式将遇险原因、时间、地点和本船船名、船舶所有人、吨位、吃水、载客、载货、受损情况,以及救助要求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十五条 遇难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第九十六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遇难船舶和人员,并在事故现场监守,且迅速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保持联系,续报救助效果等现场情况。
第九十七条 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海难救助时,在管辖海域内有关单位、船舶或人员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和设施,必须听从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遣和指挥。
第九十八条 船舶、设施或物体在管辖海域内沉没或漂流,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报告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安全或水域整治的沉船、沉物或漂浮物,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内打捞清除,否则,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强制清除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第九十九条 在管辖海域内的沉船、沉物或漂浮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打捞。
发现沉船、沉物或漂浮物应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拾获海上漂浮物,必须交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将有关批文、图纸,报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完工后应及时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在港区外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将施工项目等报经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在湛江管辖海域内,构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作业,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核发《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未取得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不得进行水上水下施工。
第一百零一条 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在施工前7天到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航行通(警)告。
如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期间,作业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域,如因作业技术过失或施工疏忽导致水域受到污染,须承担污染水域的法律责任。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一百零三条 客滚船、客渡船、车渡船应有专人负责指挥旅客、车辆上下船,并在船舶的明显处设置安全上下船告示牌。上述船舶应按系固要求系固车辆、货物,并疏通通道。开航前船舶应对本船的安全技术状况、救生、消防设备、车辆和货物的数量、装载危险货物的情况、旅客和船员的人数等进行检查,经船长签字确认后报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一百零四条 禁止船舶、设施等系带灯浮;陆域的助航标志,在其规定光弧和距离光弧两侧各100米的区域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设置建筑物和灯光。若发现有违法船舶、设施、单位或者个人,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责令清除或者强制清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和一切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 船舶、设施或人员一旦发现水深变异、灯浮移位(失)、灯光(质)不正常等,应立即报告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六条 港区内的疏浚物应在湛江海事局划定的区域倾怠移位(失)、灯光(质)不正常等,应立即报告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六条 港区内的疏浚物应在湛江海事局划定的区域倾倒或按其核准的方式吹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