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进行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船舶(物)拖带作业,应在启施前7天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拖航申请书和适拖证书。经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布航行通(警)告。启拖后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并发布航行通(警)告。申请书内容包括:拖船船名、马力、被拖船(物)名称、吨位、长、宽、吃水、启拖时间、地点和终到位置、拖带总长度、要转向点等。
第五十一条 船舶在港区内航行,应遵守本规定的航行规定,本规定未规定的,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 当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港区内禁止客滚船、客船、渡船、大油轮、装运一级危险品、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以及所有没装雷达设备的船舶开航。上述船舶在航行中应尽可能驶离航道并择地抛锚。
第五十三条 长桥至麻斜、平乐至南油的渡船,当能见低于500米时,禁止航行。
第五十四条 客渡船、车渡船在航行时,应主动避让沿主航道航行的船舶。
第五十五条 任何船舶未经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港区内作测速、回旋、舵效、罗经校正等试验性航行。
第五十六条 装有座机的木质船舶的航行灯光信号和声号应符合规范要求。
挂桨机船夜间航行应按规范显示航行灯或在最高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风帆运输船不得在港区内航行。
第三节 船位报告
第五十七条 下列船舶必须按要求报告:
(一)5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油轮、液化气体船、散装化学品船;
(二)200总吨及以上的运输船、港口工程船、救助船、打捞船、勘探船、科考船、石油开发船以及为上述船舶服务的其他船舶。
第五十八条 凡符合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船舶,必须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和在VHF16频道守听,并用VHF08频道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位。
第五十九条 船舶进港前,船长必须使用VHF08频道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港。报告内容如下:
(一)船名;
(二)船舶呼号;
(三)船舶种类;
(四)船位;
(五)船长、总吨、吃水;
(六)驶向地点;
(七)船上如装有危险品,应说明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八)船上任何影响安全航行的情况;
(九)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条 本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船舶进出港经过下列港区界线时,应通过VHF08频道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位:
(一)由硇洲岛东端海头公(20°56′00″N/110°38′00″E)向东至1号灯浮(20°56′00″N/110°40′30″E)折向北,经21°06′00″N/110°40′30″E点折向西至南三岛南端(20°06′00″N/110°34′30″E)点的连线;
(二)由硇洲岛西南方的南角沙咀(20°52′42″N/110°33′18″E),经硇洲水道2号灯浮(20°52′54″N/110°31′34″E),至东海岛20°55′33″N/110°30′30″E点的连线。
第六十一条 船舶靠泊、离泊、移泊、锚泊或系泊浮筒完毕后前后,应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名、时间、地点。
第六十二条 船舶需到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辖区靠泊时,还应在抵达码头前2小时,用VHF08频道向该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船抵达码头的时间。
第六十三条 船舶可使用普通话或英语报告,有引航员引航的船舶,由引航员负责报告。
第四节 信号
第六十四条 客渡船、车渡船要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信号标志。
第六十五条 除本规则各条另有规定外,船舶、设施在本港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
第五章 过驳作业、停泊及值班
第六十六条 船舶必须在规定的相应锚地或锚泊区锚泊。禁止任何船舶在禁锚区或航道、港池内锚泊。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在航道、港池抛锚时,应立即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尽快离开。此外,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将其拖至安全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方负责。
第六十七条 在码头,油轮和其他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并靠作业。其他船舶不得超过两艘并靠作业,且应符合泊位设计规范,不应妨碍他船安全作业。
船舶并靠作业,应在六级风及以下,并靠作业船舶之间应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八条 系泊浮筒或锚泊船舶,进行一般货物过驳作业,不得超过三艘并靠,且靠泊船吨位之和应小于被靠船。并靠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止走锚、碰撞等安全措施。
第六十九条 在港区大、中型锚地的第1、2、5、6、7号锚地禁止过驳作业。
第七十条 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和水上储库过驳作业,应分别提前15天和60天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作业点位置、水域概况资料、货物种类和数量、船舶资料、靠、离过驳方案、作业程序、应急措施等,经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过驳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