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船舶在港区内航行,必须使用安全航速,在18号灯浮以内,航速不得超过8节,在18号灯浮以外,航速不得超过10节。航经下列地点、船舶时,应在保证自身安全情况下将航速降至最低限度:
(一)挂有“B”旗船舶;
(二)正在进行水面起重、潜水作业、打捞沉船沉物、维修灯浮的地点;
(三)能见度不良航段;
(四)船舶密集水域;
(五)其他悬挂有“慢车”信号的地点。
军舰执行紧急战略任务时、船舶执行应急公务时、船舶进行抢险救助时,可不受此限。
第三十九条 高速船艇在18号灯浮以内的航速不得超过10节,在18号灯浮至10号灯浮之间,航速不得超过19节。
第四十条 在港区内从事旅游、交通等营运性运输的摩托艇,必须持有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书和交通部门签发的营运证,驾驶员须经培训考试并取得摩托艇驾驶员证书后方可营运,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标写艇名、编号;
(二)标明乘客定额;
(三)摩托艇证书,人员证件应随艇;
(四)只准在二区油码头以北至平乐渡口码头以南(除港池、军事禁区外)的水域航行,且航速不得大于19节;
(五)在大雾、大雨等能见度不良时,六级及以上大风和夜间(日落后半小时至日出前半小时)不能航行;
(六)摩长艇驾驶员应保证旅客上下船安全;
(七)航行时,驾驶员、乘客均应穿着救生衣;
(八)禁止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艇上除原装贮油柜外,不得存放燃油;
(九)航行中应主动让清其他船舶。
第四十一条 未满200总吨的船舶在港区内航行,不得占用主航道,并应主动避让正在航行、调头、系解浮筒的大船。严禁在主航道中航行的船舶前方300米范围内抢越船头。
第四十二条 在下列主航道航段内相应的船舶不得追越:
(一)斗龙村北航道(2号灯浮至8号灯浮):
1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拖带船队;
(二)长桥航段(24号灯浮至25号灯浮):
1000总吨以上船舶;
(三)平乐渡口航道段(27号灯浮至28号灯浮):
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拖带船队;
(四)航道各转弯处前后0.5海里内:
2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第四十三条 船舶追越时,追越船必须鸣放规定声号并征得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进行;被追越船若同意追越,则应鸣放规定声号并尽量让出部分航道和减速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下列船舶不得妨碍正在主航道内航行的船舶:
(一)穿越、进入或驶出主航道的各类船舶;
(二)进出锚地的船舶;
(三)在航道内掉头的船舶;
(四)系、解浮筒的船舶;
(五)上、下排(进出坞)的船舶。
沿主航道航行的船舶,要注意横越船和其他船的动态,谨慎驾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造成紧迫局面。
第四十五条 港区各作业区港池内每次只准一艘大船进、出或靠、离码头(一区南港池除外),当一艘船没有完全驶出港池或靠妥码头前,另一艘船不得驶入港池或离开码头。
第四十六条 船舶在斗龙村北航道航段航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不得占用主航道;
(二)未满10000总吨的船舶不得妨碍需乘潮进、出港的船舶的航行;
(三)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禁止对遇。
为了避免10000总吨及以上的进出港船舶在斗龙村北航道对遇,出港船驶入斗龙村北航道前,发现已有进港船驶入斗龙村北航道时,应在8号灯浮以北水域等候进港船驶过后方可驶入;进港船驶入斗龙村北航道前,发现已有出港船驶入斗龙村北航道时,应在2号灯浮以南水域等候出港船驶过后,方可驶入。
(四)需乘湖进出港的船舶,应提前2小时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预报通过该航道的起始时间,并在进港抵达第一引航锚地,出港抵达第二引航锚地时,白天悬挂黑色圆柱体号型一个,夜间垂直悬挂三盏环照红灯。
(五)船舶航行时龙骨下的富裕水深和航速限制:
总载重量50000吨以上的船舶,夏季:0.8米;冬季:1.0米;其他船舶:0.5米;航速不得超过8节。
第四十七条 沿主航道航行的两船会遇,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的外缘行驶同时鸣放规定声号,互从左舷会过。在下列航道会船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南三岛西航道(10号至12号灯浮):
两船在该段航道对驶时,进港船保持在导标线航行,出港船应当向右让路。
(二)东石航道(14号至18号灯浮)
两船在该段航道对驶时,出港船应当保持在导标线上航行;进港船应当向右让路。
(三)18号灯浮附近:
船舶应当避免在该灯浮转向点附近会遇。如果估计有此情况,则出港船应当等待进港船驶过该灯浮再继续前进。
(四)东头山航道(18号至19号灯浮):
两艘船舶在该段航道对遇时,进港船应保持在导标线上航行;出港船向右让路,必要时降低航速。
第四十八条 船舶拖带航行时,拖轮功率应足以控制被拖船(物),并能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系和悬挂(显示)规定的信号。在10号灯浮以内水域其拖带长度从拖轮船尾至最后被拖船(物)尾不得超过200米。拖带航行时,被拖船(物)不得有明显偏摆,避免影响其他船舶安全航行或损坏助航标志。
第四十九条 除执行公务和抢险外,非专业拖带船和被拖船(物)进行拖带作业时,必须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适拖证书,并经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拖带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