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船舶、设施应按规定配足合格船员、人员。
第十四条 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或特殊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船员必须按规定注册,持有《船员服务簿》才能从事船上工作。
湛江管辖海域内的单位的船员应按规定到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船员服务簿》签证。
第十五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应持有符合服务船舶相应要求的适任证书及专项训练合格证。参加航行值班的水手和机工,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在国际(含港澳)航线船舶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外国籍船员应持有有效的相应证件。
第十七条 引航员应持有合格的引航员证书。
第十八条 磁罗经校正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并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和港区内航行及信号
第一节 船舶进出港检查和签证
第十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手续;航行国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或者在港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均应到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签证。
第二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港,应在预计进港7天前(航程不足7天的,在驶出上一港时)通过其代理人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经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船舶预计进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驶出上一港时),通过其代理人将进港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船舶前后吃水及船员、旅客等有关情况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果预计抵港时间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办理船舶进港手续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按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进港前已办妥进港手续取得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的国际航行船舶,进港后即可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船舶上一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船舶进港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进港前未办妥进港手续的国际航行船舶,进港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出港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方或代理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进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经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港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舶出港前4小时内,船方或其代理人持经其他检查机关签注同意的《船舶进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及有关的证件、资料,到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国际船舶领取《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在24小时内未能出港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港手续。
第二十七条 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应在就近的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签证时应如实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订报告单》和《船舶签证薄》,交验船舶证书和有关的文书、单证及船员证件。
第二十八条 在港区内航行、作业、来往于港口与港口外作业点的船舶可向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定期签证。
第二十九条 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但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
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的船舶,应重新办理出港签证。
第三十条 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船舶港务费及其他规费。
第二节 港区内航行
第三十一条 港区内船舶,日出至日没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船籍国国旗及规定的信号。日落至日出或能见度不良时,应显示相应的号灯、信号。
第三十二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港或者在港区内航行、移泊,必须申请引航员引航。
第三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进、出港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可申请引航员引航。
第三十四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进港时,吃水大于9米的船舶及不熟识港区航道情况的船舶须在第一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吃水小于9米的船舶,可自行掌握潮汐航行至第二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登轮引航。
第三十五条 引航员不得要求被引船超越引航锚地自行进港或提早下船让被引船自行出港。被引船也不得要求引航员超越引航锚地引航。
第三十六条 船舶、设施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航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船舶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船舶在港区内航行、靠泊、离泊时,船上的艇筏吊货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