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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中国地震局令
 (第5号)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1月1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陈章立
                          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上级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机关)对下级地震行政机关、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机构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行政行为进行的督促、检查与纠正活动。
  第三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执行机构。
  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全国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省、市(地)、县(市)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辖区内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法制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法;
  (二)负责地震行政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并配合有关监督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三)受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受理行政复议和承担本部门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七)调查违法行政行为案件;
  (八)管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监督人员;
  (九)建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档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制监督任务。
  第六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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