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
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延长1999年向职工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2000〕11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公有住宅楼房仍可按照〔98〕京房改办字第265号规定的房改成本价1485元/建筑平方米向职工出售。
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其中,职工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1999年;取消提前付款折扣和现住房折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国管房改字〔2000〕66号文件规定执行;房改部门审批单位售房办法的时间延长至2000年11月30日。
2000年1月1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楼房,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