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组织全路性的统计执法和重点统计质量的检查,定期对全路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总体评估并公布结果。与有关部门对全路重大统计违法违章案件进行查处。
  四、组织全路统计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全路统计监察证的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 铁路单位统计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检查、监督铁路局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实施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统计监察法规、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使统计的检查监督权。
  三、宣传贯彻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统计法规,组织开展统计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组织本单位专兼职统计监察人员和统计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监察人员的统计理论水平、业务水平、执法水平和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统计监察和执法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及运输、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建筑业、劳动工资等有关专业重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
  六、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正确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铁路单位兼职统计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本专业统计工作,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执法、统计质量的检查监督权。对违反统计法规、规章行为的责任者提出处罚建议。
  二、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监督本专业统计的原始单据填记质量和统计报表质量,纠正不符合本专业统计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三、对本专业统计的有关原始单据,按部颁标准,定期进行抽查、评比,表扬先进,纠正差错,对有意造假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四、围绕统计数据质量,开展调查研究,为各级领导提供统计质量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统计监察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检查有关单位统计工作情况,听取汇报,查阅与统计业务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文件、资料和信息。
  二、对需要查清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有权填发“铁路统计监察查询书”(附件一),被查询单位领导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三、在检查工作中,有权填发“铁路统计监察记录”(附件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统计和统计数据错误提出改正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