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统计〔2000〕65号)
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铁路统计监察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铁路实际,部制定了《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000年六月六日
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全路统计监察工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维护铁路统计工作正常秩序,查处和纠正统计违法违章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有效发挥统计在铁路改革和发展中的应有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
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行业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社会团体(简称铁路单位,下同)。
第三条 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含客货运输、机车、货车、运输设备,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建筑业、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统计违法、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条 铁路单位要加强对统计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执法队伍,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办法。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保证统计监察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