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0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0〕49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发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为保证保险公司资本金来源正当、真实,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负责对保险公司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其投资保险公司。
第四条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比例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二十五的,依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