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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失效]

  4、本年度支付的退保金;
  5、本年度末的责任准备金;
  6、按本年度全部长期健康险业务法定分保费2%计算的接受人的业务管理费用;
  7、本年度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8、以往业务年度纯益手续费计算书中转来的亏损。
  其中准备金以按照中国保监会下发的有关精算规定应提存的该产品的各项长期健康险准备金的20%为准。收入中第3项提及的“利息”系指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产品准备金评估利率计算准备金的利息。如果计算责任准备金的利息率、疾病发病率表(死亡表)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化,分出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应及时通知接受人。接受人将以改变后的计算基础承担再保险责任。
  计算上述纯益手续费时,各币种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以帐单截止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上述收入项目合计减去支出项目合计后,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即为纯益,反之则为亏损。如果计算结果为纯益,接受人按纯益的50%付给分出人纯益手续费,如果计算结果为亏损,则应将亏损滚转至消失为止。纯益手续费计算书和帐单与当年第四季度分保帐单一同送交接受人,一并结算,但应分别缮制帐单。
  第十三条 若分出人或接受人不按照规定如实办理法定分保,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结付分保帐款余额及不足额结付分别帐款余额,收款方将按照应收款金额分段计算利息和罚息,方法如下:
  1、从应付款截止日次日起30天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届时收款方以书面形式将“应付利息通知书”发至应付款公司。所采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将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利率而调整。
  2、从第31天至第60天,付款方仍未付清应付帐款和利息,收款方将以应付帐款金额为基础,按当期发行各种国债的最高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3、从第61天起,应付款方仍拒不付清应付帐款和利息,收款方将按应付金额以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罚息,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催收款项的权利。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出现因疏忽而导致的延误、遗漏或差错等情形,不应损害双方应享有的权益,但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应立即更正。
  第十五条 接受人有权就有关的业务事项向分出人查核,但查核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出人。
  第十六条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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