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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分出人有权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处理一切赔案,决定赔款金额和合理的施救费用及为合理减少给付为目的的法律抗辩费用,但每一张保险单项下一次赔款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200万元时,分出人应在接到出险或索赔通知后的30天内将该项赔款的有关情况通知接受人。接受人视情况有权派人员参与理赔,分出人应予以配合和协助,并听取接受人合理的理赔意见。
  第八条 每一张保险单或每一次事故的给付金额折合人民币如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分出人可向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并应按接受人的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未按要求提供理赔资料,接受人应在一周内通知分出人增补资料。接受人应在收到所需资料的1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现金赔款。
  第九条 分出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将季度分保帐单报送给接受人,并在每年第四季度随分保帐单报送未决赔款报表。接受人在收到报表和帐单后应及时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分保帐单余额予以确认,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能答复,则视同默认。应付款方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60天内将分保余额足数支付给收款方。
  第十条 分保帐单按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英镑、马克和欧元七种货币,分别编制帐单和结算,其它币种折合成美元编制和结算,折合率以分保帐单所对应年度的最后一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为准。
  第十一条 法定分保每一业务年度在核算期届满时的未决赔款,转入下一业务年度的同险别中。分出公司未决赔款转入、转出金额按照转入、转出业务年度中国保监会保监发〔1999〕90号文件下发的《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第四部分第十条中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字为准。
  第十二条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的核算期为一年,每一业务年度结束时仍有未到期责任、未决赔款的,应将未到期保费及未决赔款转入下一业务年度。
  接受人在有法定分保业务盈余时付给分出人纯益手续费。纯益手续费计算书的内容如下:
  一、收入项目
  1、本年度的全部分保保费收入
  2、上一年度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3、上一年度末的责任准备金及其利息
  二、支出项目
  1、本年度支付的法定分保手续费;
  2、本年度支付的已决赔款;
  3、本年度支付的满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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