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
 (保监发〔2000〕50号)


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现将《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期健康险业务,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健康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受人,系指中国再保险公司,分出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出人将承保的每笔长期健康险业务毛保费的20%分出给接受人。法定分保业务各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应为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分出人应将条款和精算假设报接受人。
  第五条 接受人承担的责任与分出人出具的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同时开始及终止。
  第六条 接受人同意以中国保监会保监发〔1999〕90号文件下发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中第四、第五部分关于健康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规定的20%作为摊回费用。摊回费用包括经纪人手续费、代理人手续费、营业税及印花税在内。该摊回费用从季度帐单中扣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