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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1、保单号
  2、被保险人姓名
  3、保险期限
  4、承保的险种名称及保险责任
  5、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
  6、其他需特别说明的承保条件
  接受人应在收到超限额业务申报后二个工作日内答复,若二日内没有答复,视为默认同意。接受人对超过限额业务的承保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超限额业务如发生保险条件变更、出险或索赔时,分出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逐笔通知接受人。报表格式请见附录六。
  第七条 赔案处理
  分出人有权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处理赔案,决定赔款金额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但承保的单张保险单项下的一次赔款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时,分出人应在接到出险或索赔通知后的30天之内将该项赔款的有关情况通知接受人。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单号
  2、被保险人姓名
  3、保险期限
  4、承保险种及保险责任
  5、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6、出险日期
  7、理赔意见及赔付金额
  接受人有权派人参与理赔,分出人应予配合和协助,并听取接受人合理的理赔意见。
  第八条 现金赔款
  分出人承保的每一张保险单项下或每一次事故的已决赔款达到或超过《条例》中规定的现金赔款限额80万元人民币时,分出人可向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并应按再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分出人提供的理赔资料不完整,接受人应在7日内通知分出人增补资料。接受人收到现金赔款通知书及所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接受人在收到所需资料的30日内支付应承担的赔款。分出人收到现金赔款后,应将其视为已决赔款,并在当季度账单余额中进行冲还。报表格式请见附录三。
  第九条 业务报表
  分出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报送各类季度分保报表及分保帐单给接受人。未决赔款每年随第四季度分保帐单报送。
  每年4个季度的划分方法如下:1月1日至3月31日为第一季度,4月1日至6月30日为第二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为第三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第四季度。分出人在当季度内收取保费及支付赔款的数额应按《条件》规定的方法列入季度报表报送接受人,并据此缮制季度分保帐单。
  各种报表按业务年度和原币种分险别编制,报表应注明种类、业务年度、险别、帐单期和币种等必备项目,根据报表种类的不同缮制相应的内容。法定分保的各类报表如下:
  一、季度业务汇总报表
  二、详细业务季度报表
  三、详细业务批单报表
  “汇总编报业务”系指按《条件》规定可汇总编制报表的人身意外险、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详细编报业务”系指上述这二个险别以外的其它险别的业务。报表格式请见附录一、附录七和附录八。
  第十条 季度分保帐单及结算
  分出人在编制季度分保报表的同时,缮制季度分保帐单随季度分保报表一同送交接受人。季度分保帐单可根据季度汇总报表,按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英镑、马克和欧元7种货币,区别币种缮制帐单,并按这七种货币结算汇款,其他币种折合成美元结算汇款,折合率以帐单截止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为准。
  分出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之内将季度分保帐单给接受人。接受人在收到报表和帐单后应及时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分保帐单余额予以确认,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能答复,则视同默认。应付款方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60日天内将分保余额足数支付给收款方。
  分出人应直接向接受人办理结算,并将自己的法定分保结算帐户书面通知接受人。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专户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户: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专户
  帐 号:人民币 00002629462001
      美 元 000026294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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