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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监发〔2000〕29号)


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现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细则》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0年业务年度以前的法定分保业务继续执行《1996年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细则》所附报表中的附录七和附录八可暂不填报。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三月六日

            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法定分保条件》(保监发〔1999〕229号文件)(以下简称《条件》),特制定《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生效日期
  《细则》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0年业务年度以前的法定分保业务继续执行《1996年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业务年度系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业务起讫日对应的公历年。
  第三条 业务范围
  分出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的除人寿险业务外应办理法定分保的每笔人身险业务按20%的比例分给中国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接受人),接受人承担20%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第四条 分保费
  分出人按照每笔业务毛保费的20%计算分保费。毛保费系按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费率计算的保险费,其中不扣除任何费用,如经纪人手续费、代理费、营业税及印花税等。毛保费中包含应收保费。
  同一保险标的如由一个以上的分出人共同承保时,应由各分出人按各自的承保份额分别向接受人办理法定分保。
  第五条 预付分保手续费
  接受人同意以每笔业务的分保费为基数支付给分出人35%的预付分保手续费,该分保手续费从季度帐单分保费中扣除。分保手续费在一年期业务核算时,根据分出人核算期内全部法定分保业务的赔付率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业务申报
  分出人承保的每张保单下的总保额超过限额时,即团体险法定业务每名被保险人总保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个人一年期意外险、极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每张保单总保额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时,应在承保前向接受人申报。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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