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7日 财税〔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