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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宣布失效

关于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
 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民航体制改革经过1987年的试点,将从1988年起全面铺开,到1989年底基本完成。改革后各航空公司和机场将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相互之间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按照现行营业税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如国内飞机服务费等应当恢复征收营业税。最近,民航局来函要求在改革期间税收能够给予适当照顾。经研究,考虑到民航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我们意见:对民航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结算的地面飞机服务收入,包括飞机起降、导航、维护修理、运输服务、特种车辆使用,空中管制、飞机清洁、为国内飞机加注航空油料(包括油款、加油费、运杂费、管理费)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在1989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航空企业经营运输业务和机场经营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仍按我局1984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检发产品税等三个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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