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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若干条款修订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星火奖已取消)

国家科委关于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若干条款修订的决定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决定改为:
 1.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须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方可申报请奖。
 2.第十五条:“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是申报国家星火奖的基本技术文件,必须详细、如实、认真填写,否则不予受理。每一申报项目须填写二十份申报书,报送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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