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不断提高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四章 计量器具配备和计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以满足工艺控制、质量检测、能源消耗、经营管理和科研所需的检测需要。
第二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机构,应根据计量标准器和精密仪器的使用、维护以及其他计量工作的需要,按有关工艺设计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机构应参照以下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各类计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1.计量管理办法。
2.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准制度。
3.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4.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5.计量实验室工作制度。
6.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7.计量原始数据、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的管理制度。
8.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使用制度。
9.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章 计量人员
第二十二条 计量人员应包括计量管理、计量检测和计量器具维修人员。各类计量人员应保持工作相对稳定。
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人员应按科研、生产和管理的需要配备。对企业,一般应占职工总数的1~1.5%;生产计量器具、精密机械和仪器仪表的企业,可占职工总数的2~3%。各企业的计量技术人员一般应占计量人员总数的15%以上。
第二十三条 对各单位新配备计量人员的要求:计量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工人应在高中或技校毕业的人员中选用。
第二十四条 计量人员要熟悉并认真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制度,了解有关科研和生产情况,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量检定、测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上述人员,不得出具计量检定书,不得填发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