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本行业专用最高计量标准,编制量值传递系统和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开展量值传递、精密测试和量仪检修。
2.组织开展计量技术攻关,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
3.承担本行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鉴定定型和有关计量科研成果的技术鉴定。
4.建立计量技术机构,统一管理全所的计量工作。
第十条 机械工业各企业应设置在厂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的计量机构,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实施计量监督管理。
2.制订计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编制本企业计量器具目录,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器具。
3.建立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精密测试和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工作。贯彻法定计量单位。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4.参与新产品鉴定定型、产品升等创优和科研成果的技术鉴定。研究和应用先进计量测试技术,不断充实完善计量测试手段,组织解决生产、科研中的计量测试问题。
5.组织计量人员的培训、参加计量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计量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6、负责处理与企业有关的计量纠纷。
第十一条 各设计、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应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置计量机构,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十二条 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应配合上级有关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计量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计量器具与检定
第十三条 机械工业有关单位按计划根据科研、生产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最高计量标准,并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和本委同意后,开展量值传递。
第十四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按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与销售。
第十五条 未经鉴定定型和批试鉴定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不准投入批量生产。单件生产按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送交相应的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检定。
第十七条 开展计量检定的单位必须建立、具备相应的计量标准、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和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对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工作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