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
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
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人事部“发布《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在国家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将分批分期,有步骤地在企业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现将有关的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 经国家批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试点企业,其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加工资指标范围内,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应在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