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
加强棉花、棉短绒计划管理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
(88)商棉联字第1号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根据农副产品的不同特点和同国计民生的关系密切程度研究不同的购销办法,完善购销制度。棉花、棉短绒是纺织工业、特种造纸、化纤生产的主要原料,属国家计划商品,必须加强宏观控制,坚持计划管理。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无计划、超计划供应棉花;有些地区盲目发展计划外纺织厂,超过了棉花资源的可供能力;有的地区和企业任意挖国家储备棉花;棉短绒分散流失,影响了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的生产安排。为了保证市场棉织品的供应和军工、特需、出口的需要,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 棉花、棉短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 凡国家加价和奖售收购的棉花(包括良种棉、等外棉)全部由国家掌握,纳入国家计划统筹安排。
二、 各级供销社为棉花、棉短绒计划编制单位。 用棉企业要向当地供销社提报需棉计划。供销社汇总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计委)审议后逐级上报。商业部编制棉花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及分省(区、市)计划,提请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三、 计划的执行, 由商业部根据国家年度计划分期安排落实,组织实施。各级供销社不得扣减或超计划,无计划供应棉花和棉短绒。没有出口任务的省(区、市)不得擅自向外贸部门提供棉花出口货源,不得以横向联系为名挖国家棉花资源。
四、 棉短绒的供应要优先保证103号纸、军工特品和重要化纤、 特种造纸、国家计划内的用绒地区或单位。已与产区签订的合同,要纳入国家计划。
棉短绒出口要纳入国家计划, 根据资源情况统筹安排。 在当前资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供销社及其棉麻公司、轧花厂不准提供计划外出口货源。
五、 国家储备棉由商业部门对国务院负责, 委托各省(区、市)供销社代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家年度计划核定的棉花库存,只能作周转之用,不得随意搞超供和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