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
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①
(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出)
现对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问题
对有些乡镇企业采取年终一次性发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平时发放的生活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将其收入分解到所属实际月份(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扣除该地区计税基数四倍的数额后,再将其余额并入当月综合收入,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 关于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的承包、转包、承租收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将其收入加上平时的工薪或生活费,扣除所属实际月份地区计税基数四倍的数额后,再将其余额并入月综合收入,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