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四)引进技术的保密义务,改进技术的归属和分享;
  (五)价款或者报酬总价和各分项价格,以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附件资料,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技术引进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涉及在中国取得专利或者商标权的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引进合同,应当写明有关专利号或者专利申请号、商标注册号和附具商标式样。属于专利权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备案;属于商标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第九条 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完整、准确、有效,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目标.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应当符合受方工程的计划进度要求。
  第十条 受方需要供方提供引进技术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者设备的,其价格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
  第十一条 供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者许可该项技术.受方使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生产或者销售产品如被第三方指控侵权.应当由供方负责应诉;如被第三方指控的侵权成立,受方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所有权,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改进方。在受方向供方提供改进技术时,其条件应当与供方向受方提供改进技术的条件相同。
  第十三条 对供方提供或者传授的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受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并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申明理由。
  在受方承担保密义务期限内,由于非受方原因技术被公开,受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即行终止.合同规定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方提供其发展和改进技术的,受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供方提供该项技术之日起计算,但该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规定的期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