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五)含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一项内容的成套设备、生产线、关键设备进口合同;
  (六)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其他技术引进合同。
  第三条 没有对外技术引进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团体或者个人引进技术时,应当委托具有对外技术引进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对外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并出具委托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从供方获得技术所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五条 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机关是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和经贸部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及其他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授 权审批机关)。
  第六条 技术引进合同,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一)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技术引进合同由经贸部审批;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主管机关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技术引进合同由同级授权审批机关审批;如果该项技术引进合同系委托跨地区的其他公司对外签订的,在征得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由签约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审批。合同批准后,签约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应当将合同批准证书复印件送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备案。但是,跨地区委托设在北京的公司(不包括北京市属公司)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由经贸部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从供方获得技术所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属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经贸部审批;其他的分别由授权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技术引进合同应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名称;
  (二)引进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引进技术达标考核检验的标准、期限、措施及风险责任的承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