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对违法案件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认真查处。在查处中,必须坚持使违法者在经济上受到惩罚的原则,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对查处决定拒不执行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根据规定,通知银行强行划拨罚没款项,问题严重的,银行要停止其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纵容企业和单位乱涨价、乱收费及越权定价,也不得阻碍物价检查部门按照规定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八条 鼓励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对于揭发、检举者要给予鼓励和保护,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较高的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
为准。
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价目录。
1、原油、汽油、柴油、煤油、重油。
2、天然气。
3、电。
4、钢坯、钢材、生铁、废钢。
5、铜、铝、铅、锡、锌。
6、硫酸、烧碱、纯碱、橡胶、工业用原盐。
7、尿素、硝铵、农膜、农药(敌百虫、滴滴畏乳油、乐果乳油、1605
乳油)。
8、北方木材。
9、煤炭。
10、国家铁路、航空国内客货运价,沿海、长江水运运 价和港口收费。
(注;以上十类系指国家统一定价的部分)
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
一、 为了加强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的指导和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特制定本办法。
二、 实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生产资料, 是当前价格既高又乱, 供求矛盾突出的能源、原材料和重要的加工产品。
三、 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水平,原则上按略抵于现行市场调节价水平制定。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计委、经委、物资局和各主管部门定期研究限价的有关政策,检查限价的执行情况,适时公布和调整限价品种和限价水平。
四、 为了控制出厂价格上涨,限制中间环节转手倒卖,层层加价 ,全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