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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发布《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
 《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1月11日) 国发〔1988〕3号


  当前,全国政治经济形势很好,十三大确定的基本路线正在深入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正向纵深发展,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民经济稳步发展。
  现在突出的是生产资料乱涨价、 乱收费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影响整个物价的平稳和经济的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清楚地他认识到,稳定经济必须稳定物价。而稳定生产资料价格,特别是管住国营企业和垄断行业的价格,又是稳定物价的重要环节。为了刹住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乱涨价、 乱收费的歪风,
坚决与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现将《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品种和价格水平,国务院授权国家物价局分期分批发布,并适时调整.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的管理,保证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执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是指在国内生产或流通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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