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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
 (1988年1月3日) 国发〔1988〕2号


  1987年国家实行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电力等部门发行重点企业债券办法,对调整投资结构,适当集中资金加强国家重点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1988年国家继续发行重点企业债券,由各专业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各部门、地方、单位均应按当年自筹投资的一定比例认购。为切实做好重点企业债券的发行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自筹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方面的新建、扩建工程,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建筑工程,均按自筹投资额的15%认购重点企业债券。自筹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超过国家计划的那部分投资,按30%认购重点企业债券。
  下列自筹投资免予购买重点企业债券:(一)地方用自筹投资承担中央转给地方的建设项目(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原由地方安排项目的自筹投资仍需购买)。(二)用自筹投资安排的煤炭矿井及洗煤厂、电站及输变电、矿山、黄金勘探开采、水利工程和农业商品基地、中外合资项目的国内直接配套工程,以及学校、医院的建设。(三)企业在国家更新改造计划内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的改建工程,以及与这些工程相配套的生活福利设施(超过国家更新改造计划的那部分,应按自筹资金额的15%认购)。
 二、重点企业债券由专业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期限五年,年利率6%,不计复利。 安排自筹投资的建设单位在各自的开户银行办理手续, 银行计收千分之三的手续费。
 三、重点企业债券由应认购的单位按国家下达的自筹投资计划一次认购,分期付款,在计划下达的第一个月先付40%,其余在当年七月份付清。年度计划执行中国家追加的自筹投资指标,在计划下达时一次认购付清。超过国家计划的那部分自筹投资认购的债券,如果当年付款有困难,可在下年第一季度补付。
 四、各专业银行代理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要按月划转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帐户,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
 五、重点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要用于当年投产或将要投产、有偿还能力的项目。由于发行债券的“时间差”发生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专业银行发放短期贷款解决。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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