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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
  为推进科研单位运行机制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符合科研单位科技经济活动特点的经济核算制。我们在一些科研单位多年实践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制定了《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与意见及时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          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适应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需要,提高科研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科研单位都要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单位,依照本规定执行。其它科研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经济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价值规律,运用成本、价格和收益等经济范畴,核算科研活动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以及经济收益,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改善科研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四条 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责任制由院(所)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分级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科研单位的经济核算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归口管理。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所属科研单位的经济核算管理。

二、成本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课题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劳务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特定原材料及燃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等;
  (二)研制、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零配件、外购件、燃料、动力、包装物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科研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使用费)、维修费、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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