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很大成绩的。
4、在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很大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5、在制定科技标准及情报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伍千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叁千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贰千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壹千元。
第五条 评审标准:
1、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一等科技进步奖;
2、国内首创,技术上接近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二等科技进步奖;
3、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4、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在本省或本单位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四等奖。
第六条 设立文化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若干专业评审小组。评审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登记等日常工作。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定三、四等奖项目,并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一、二等奖项目,核准三、四等奖项目和评定科技管理、成果推广等项目。
第七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及要求:
1、凡申报的项目,均由文化部主管业务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先行评审,凡评上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项目才能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2、文化系统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要研究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联合上报,其他研究单位不得单独上报;
3、文化系统和其他系统共同研制的项目,如第一研究单位不属于文化系统,则按第一研究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