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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本标准是按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第492号文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划设计范围、深度及质量标准要求制订的。其中,总体规划应达到为编制详细规划提供依据的要求;详细规划一般应满足房屋建设和各项工程编制扩初设计的要求;各项工程专业规划要基本上达到编制专业工程设计任务书的需要。凡达不到或委托方不要求做到上述规定深度要求的规划设计项目,其收费额应参照本标准按实际设计深度作相应折减。
 五、本标准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
 六、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资料,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搜集工作的,其增加的工作量应另行计费。
 七、凡旧区改造的详细规划设计,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及工作量增加情况,其取费可按收费定额乘以1.1~1.3的系数。

               城市总体规划设计
            一、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font size=+1>
┌──────┬────────┬──────────┬───────┐
│规划人口  │  收费起点  │    递增额   │   备 注 │
│(万人)  │  (万元)  │  (万元/万人) │       │
├──────┼────────┼──────────┼───────┤
│≤1.0  │  1.2   │          │       │
├──────┼────────┼──────────┼───────┤
│1-5   │  1.2   │    0.60   │       │
├──────┼────────┼──────────┼───────┤
│5-10  │  3.6   │    0.50   │       │
├──────┼────────┼──────────┼───────┤
│10-20 │  6.1   │    0.45   │       │
├──────┼────────┼──────────┼───────┤
│20-50 │  10.6  │    0.45   │       │
├──────┼────────┼──────────┼───────┤
│>50   │  24.1  │    另议     │       │
└──────┴────────┴──────────┴───────┘
注:1.递增额是指超过规划人口下限时,每递增1万人应增加的收费额;
  2.修改总体规划视修改程度折减计费;
  3.只作到规划大纲阶段,其收费额一般按本定额的30%-40%计取。
            二、城市分区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
│项    目 │ 收费定额(万元/平方公里)│ 备  注 │
│───────┼──────────────┼──────┤
│分区规划   │   1.00       │      │
└───────┴──────────────┴──────┘
注:分区规划主要目的是深化总体规划,为详细规划提供设计依据。
  按本定额收费,其规划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1.提出分区现状图;
  2.提出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3.提出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分区规划设计图;
  4.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图和规划图;
  5.综合报告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6.分区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0~1/10000。
                详细规划设计
           一、生活居住用地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
│新规划区面积  │  收费起点  │  递增额  │  备  注    │
│ (公顷)   │   (元)  │ (元/公顷)│          │
├────────┼────────┼───────┼──────────┤
│ ≤3     │  5000  │       │ 不足3公顷的按  │
├────────┼────────┼───────┤          │
│3-10    │  5000  │  1300 │  3公顷计费   │
├────────┼────────┼───────┤          │
│10-20   │ 14000  │  1000 │          │
├────────┼────────┼───────┤          │
│ >20     │  24000  │  另议    │          │
└────────┴────────┴───────┴──────────┘
注:1.工业区规划设计可参照本定额计费;
  2.不做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的按本定额50%计费;
  3.山区或地形特殊复杂的地段,收费额可视不同情况乘以1.1~1.3的
系数。
        二、城市重点地段、沿街地段景观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
│收费定额(元/公顷)  │  1500-2000 │
└────────────┴────────────┘
注:本定额不包括工程管线及竖向规划设计内容。
       三、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小游园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
│规划区面积(公顷) │  收费起点(元)  │ 递增额(元/公顷)  │
├──────────┼───────────┼────────────┤
│  ≤3       │   4500     │            │
├──────────┼───────────┼────────────┤
│ 3-10      │   4500     │   1200      │
├──────────┼───────────┼────────────┤
│ 10-20     │  13000     │   1000      │
├──────────┼───────────┼────────────┤
│ >20      │  23000    │   另议       │
└──────────┴───────────┴────────────┘
注:不足3公顷者按3公顷计取。
                风景区规划设计
        一、风景区总体规划设计收费定额

┌───────┬───────────┬──────────┬────────┐
│ 规划面积  │    收费起点   │    递增额   │  备  注 │
│(平方公里) │    (万元)   │ (万元/平方公里)│       │
├───────┼───────────┼──────────┼────────┤
│  ≤10  │    3.00   │          │  小于10 │
├───────┼───────────┼──────────┤       │
│10-20  │    3.00   │    0.20  │  平方公里的│
├───────┼───────────┼──────────┤       │
│20-50  │    5.00   │    0.10  │  适当酌减 │
├───────┼───────────┼──────────┤       │
│50-100 │    8.00   │    0.05  │       │
│───────┼───────────┼──────────┤       │
│  >100 │   10.50   │     另议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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