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4月23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1日)废止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1987年12月19日 计设<1987>24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建委:
根据我委和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我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6)城规字第485号《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经审查,同意颁发,从1988年1月1日起试行。198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承担国内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事业费和收费范围的管理,重申(86)城规字第485号文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事业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掌握,用作下达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没有前期费用来源的详细规划等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规划设计费。不足时,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补助解决。新建工矿区和其它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支付”。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委设计管理局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局。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风景区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模型制作等的收费定额。工程项目的设计可遵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它分册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仅为常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于其它未列出的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交通规划、旅游区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其收费可参照本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其它分册中类似项目或以实际所耗工日按每工日40元计取。
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规划人口,必须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规划期末城市人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