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发布日期:1993年3月29日,实施日期:1993年5月1日)废止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
(1987年12月18日)
各专利管理机关、上海分局、代办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对于台胞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问题,请按下列意见办理:
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我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我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正确通讯联系,台胞申请专利时,可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办,并使用其通讯地址。在大际委托亲、友有困难的,在大陆境外提交专利申请时,可全权委托设在香港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在大陆境内提交专利申请时,可直接向我专利局提交或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直接向我专利局提交申请的,应提供确切的大陆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