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发布日期:1993年3月29日,实施日期:1993年5月1日)废止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
 (1987年12月18日)


  各专利管理机关、上海分局、代办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对于台胞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问题,请按下列意见办理:
 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我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我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正确通讯联系,台胞申请专利时,可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办,并使用其通讯地址。在大际委托亲、友有困难的,在大陆境外提交专利申请时,可全权委托设在香港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在大陆境内提交专利申请时,可直接向我专利局提交或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直接向我专利局提交申请的,应提供确切的大陆联系地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