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印发
《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年12月16日)
体改生字〔1987〕78号
现将《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
企业集团是改革中的新生事物, 在探索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新情况、 新问题,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因势利导,在深化改革中推进其发展。
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1987年12月16日)
为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推动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企业集团的含义
1. 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3. 组建企业集团,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生产力具有深远意义。发展企业集团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有利于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
4. 自愿互利,积极引导。要在自愿互利、符合社会需要和企业互有需要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组建集团。企业可按章程规定自愿加入和退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强行组织。企业集团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