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1号》(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
邮递物品限值和限量的通知
(1987年12月15日)
为了适应开放形势的需要,我署于一九八四年修订了《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适当放宽了验放尺度,简化了海关手续,收寄件人普遍反映良好。但近年来,由于国内外市场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定的邮包限值、限量已不尽合理。为此,经商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限量作如下调整:
一、进出境国际邮包每次限值由原规定的人民币一百元改为二百元;港澳邮包由原规定的人民币三十元改为一百元。
二、邮寄出境中药材,中成药的限值由原规定的国际邮包每次人民币五十元改为一百元;港澳邮包由每次人民币二十元改为五十元。
二、集邮邮票、录音带和人参三个品种只要在每次限值(国际邮包二百元;港澳邮包一百元)以内,均可邮寄进出境。
进行上述调整后,各地海关放行时仍要坚持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加强监管和调查研究,做到既方便正常往来,又注意防止走私违法活动。
现将我署拟定的公告发给你们,请于十二月三十日对外公布,明年一月一日实施。(84)署行字第649号和(84)署行字第768号通知中有关内容请按上述条文做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