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与物权法规定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19887年12月10日 〔1987〕民他字第42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9日(87)民复字第14号关于《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后,如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第
56条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
“意见”第
56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
“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
“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
“条例”的规定办理。
此复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
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
(〔1987〕民复字第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对此案如何适用政策法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现将案件情况及我院意见报告如下:
上诉人曹根田(一审被告),男,57岁,住金县金州镇胜利街道四委二组,系金县建筑公司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