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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失效]

  氰化钠                    17
  农药                     18
  烟滤嘴                    20
  咖啡及其制品                 22
  钴及钴盐                   23
  汽车轮胎                   24
  民用爆破器材                 25
  化纤布料                   26
  化纤服装                   27
  南药                     28
  碳酸饮料                   29
  电视机显像管                 30
  汽车起重机                  33
  气流纺纱机                  35
  电子显微镜                  36
  电子分色机                  37
  断层成像装置                 38
  电子计算机                  39
  录音录像磁带复制机              40
  录(放)像机                 41
  复印机                    42
  空调器                    43
  电冰箱                    44
  洗衣机                    45
  录音机                    46
  电视机                    47
  摩托车                    48
  摩托车关键部件                49
  照像机                    50
  照像机机身                  51
  手表                     52
  组装加工设备                 53
  (三)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范围及发证商品目录
  1.代表经贸部签发联系地区内地方自有外汇下列商品进口许可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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