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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代替)

对外经济贸易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
 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1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


  为了不断完善我国的进口管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有秩序地进行对外贸易,自1980年开始,我国对一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凡进口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审批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我国对一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合理调整进口商品结构,使有限的外汇用于优先保证国家建设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工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进口,起到了积极作用。
  注意到有些地方、部门对进口许可证商品包含范围的不同解释,经研究对当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以及每项许可证商品所含细目进行适当调整,现予重新公布,并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后各发证机关一律按目录列名商品签发进口许可证,各海关按目录列名商品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
  经贸部及派驻地方的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管理部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范围亦同时公布。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经贸部、海关总署(87)外经贸管进字第4号通知以及其它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涉及实行许可证的规定均停止执行。
  附件(一)实行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
    (二)进口许可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
                    对外经济贸易部 海关总署
                     1987年12月1日

            实行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

  顺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及范围        计量单位
  1.   7200      钢材(含马口铁)        公斤
  2.   7207      钢坯              公斤
  3.   7204      废钢              公斤
  4.   89080000  废船(供解体船)         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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