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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熟悉旅游业务,有组织接待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者,经考试合格,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担任导游工作。
 第八条 分配到旅行社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者,可以担任实习导游人员,实习期满一年,经考试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导游人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旅行社可以在社会上招聘业余导游人员。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者,持有关证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业余导游工作。
 第十条 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旅游局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发给导游证书。
 第十二条 旅行社对导游人员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制、纪律教育;
  (二)组织导游业务培训;
  (三)负责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
  (四)处理旅行者对导游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检查导游工作,被检查的导游人员不得无理拒绝。
  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证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并携带导游证书。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工作中服务质量优异,作出重大成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行社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累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无理拒绝检查的,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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