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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护旅行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为旅行者(包括旅行团,下同)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
  根据旅行者的不同要求,导游人员分别使用外国语、汉语普通话或者方言,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导游。
 第三条 导游人员分为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定点陪同。
  全程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下同)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为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旅游的旅行者,提供全部旅程导游服务的人员。
  地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一个参观、游览点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导游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执行工作任务。
 第五条 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旅行社分配的导游任务,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旅行者参观,游览;
  (二)负责向旅行者导游、讲解、传播中国文化;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安排旅行者的交通、食宿,保护旅行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等事项;
  (四)反映旅行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
  (五)解答旅行者的问讯,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产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行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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