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计价检〔2001〕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纠风办、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国家计委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保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全国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的企业(含“三资”企业)、营销代理机构、各级医疗单位(含对外营业的部队医院)及参与收费和审批价格的相关部门。
检查时限:200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重点
(一)越权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
(二)扩大政府定价范围、提高价格浮动幅度,以及采取价格歧视、价格干预等手段搞地方保护的;
(三)借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整改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对属于政府定价和备案价格的药品,不按规定申报、备案价格,擅自定价,或者申报价格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经营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及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的;经营特殊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免疫药品、避孕药品(具)等违反政府定价的;
(六)经营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及一次性医用物品违反价格部门有关法规的;
(七)经销招标采购药品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的、中标药品价格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降价措施,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降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违反规定,自立名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以及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检查的重点是: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及政府统一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