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的通知
(2001年2月22日 证监发〔2001〕24号)
各B股公司:
我会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
为便于外资股股东了解该《通知》的内容及相关工作程序,现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办理程序
B股办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股东申请将所持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向公司提出将其所持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申请,并委托公司代为办理申请流通事宜,
二、公司接受前述申请和委托,并由董事长授权一名代表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三、发行上市前为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此取得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律师就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的上市流通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并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关于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
2.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向公司提出的股份流通申请和委托书;
3.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
4.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董事长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