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由同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监测点由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确定。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监测点的组建方案须逐级上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儿童青少年(学生)体质监测网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
第九条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须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的职责是:
(一)起草全国或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方案,逐级上报监测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二)协助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国民体质监测机构的工作;
(三)培训下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监测队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验收、汇总、处理、上报国民体质监测数据;
(五)提交全国或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报告;
(六)完成体育行政部门和上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根据监测工作任务,组建监测队。监测队在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的领导下,承担抽取、测试监测对象和整理、上报监测数据等任务。
第十二条 监测队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测试人员和医务人员。测试人员应通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监测点是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中相对固定、能代表相应人群的取样单位。被确定为监测点的单位应提供测试的必要条件,协助监测队做好测试组织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物质保障
第十四条 国家每五年开展一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领域的专家制定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方案并于监测年下达。监测工作使用的调查表式和抽样方案应经国家统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体质测试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遵守操作规定,使用国家指定的测试器材和数据汇总方式,实行技术监督和医务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