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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
 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的规定办理续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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